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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企业律师谈企业公告范围有哪些

  • 发布日期:2019-03-23 00:32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辽宁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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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公告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将特定的信息告知其他人的行为,公告的范围有很多,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公告、法人企业作出的公告、组织作出的公告等,那么企业公告范围有哪些?下面由沈阳企业律师为读者分析企业公告范围

一、企业公告范围有什么

企业公告范围:注销公告、减资公告、清算公告、变更公告、股权转让公告、债权转让公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离职声明、商业声明、合并公告等各类启示公告

 

北京市级以上的报纸: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手递手报、法制晚报、新京报、京华时报、劳动午报等

全国发行的报纸:参考消息、环球时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金融时报、中国商报、人民日报、中国保险报、文汇报等。

二、公司未经公告即合并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于未经公告即合并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债权人来说,责令改正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已无法改变公司已经合并的现实。即使公司合并真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入主张公司合并无效,也不一定能使其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因为在公司合并后,尤其是在进行了一段的经营活动后,是很难因合并无效而恢复原状的,无论是对原合并各方资产的分离,对新产生的利润、亏损、债权债务等的划分,都是非常困难的,而且最终的结果并不一定更有利于债权人,当然,更不利于合并公司及其他善意第三人。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的,公司不得合并,但对已违法合并后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从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看,大多倾向于不因此阻碍合并的进行。这也反映出立法者在考虑对公司合并及其他善意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保护的前提下,对债权人采取适度保护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对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保护的规定予以补充完善。对债权人的保护重点应放在满足债权实现和保护债权安全方面,而不宜赋予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绝对的否决权,因为公司合并毕竟不会产生使债权消灭或对债权不承认的后果。所以,当合并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时,对债权人最有效的保护方式是补充提供担保并扩大清偿责任入的范围,即在一定期间内 (如合并后6个月或一年内),债权人可要求合并公司对其债权可能受到的损失提供担保,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合并公司各方的股东、董事、监事,均应对债权人因公司合并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沈阳企业律师企业公告范围有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公知的范围是比较多的,包括注销公告、减资公告、清算公告、变更公告、股权转让公告、债权转让公告、拍卖公告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先后被评为沈阳市“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办公地点位于沈阳市府恒隆广场23楼,办公面积达3200平方米,现有律师141名,在大连、丹东、锦州、沈阳自贸区设立分所。卓政作为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咨询热线400-109-1349、还可以关注{卓政律师}微信公众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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