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服务 » 律师事务所 » 沈阳破产清算律师谈个人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沈阳破产清算律师谈个人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

  • 发布日期:2019-03-27 18:31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辽宁沈阳市
  • 浏览次数133
  • 留言咨询
 
详细说明

 

一、个人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

所谓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在地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法院对破产宣告条件进行审查判断,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进行清算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程序。破产宣告是继破产申请、破产受理之后的程序阶段,以破产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受理后即产生程序开始的效力,但并没有进入实质性阶段。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进入实质阶段的标志,且从破产宣告起不再产生破产程序的中止、回复情况。

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权人提此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同时,该企业作为债务人也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董事会会议关于申请和解或宣告破产的决议、企业财产状况说明书、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债务人确属严惩亏损,不能清偿还到期债务的,而且债务人与其债权人间不能和解或和解无效,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二、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目的;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三、企业申请破产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要纠正企业破产就是逃避债务的错误观念

(二)作好企业破产前的清算工作

(三)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应依法作出

(四)依法作好破产清算工作

 

更多破产清算知识找沈阳破产清算律师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先后被评为沈阳市“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办公地点位于沈阳市府恒隆广场23楼,办公面积达3200平方米,现有律师141名,在大连、丹东、锦州、沈阳自贸区设立分所。卓政作为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咨询热线400-109-1349、还可以关注{卓政律师}微信公众号咨询。

 

 
[ 商务服务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联系方式
  •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 已缴纳 0.00 元保证金
  • 资料认证  会员未认证
  • 联系人张显壮(先生)  [关注]
  • 会员 [离线] [留言]    
  • 电话
  • 手机
  • 地区辽宁-沈阳市
  • 地址市府恒隆2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