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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清算律师谈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

  • 发布日期:2019-03-27 18:31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辽宁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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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1、债权人的申请权不受债权金额限制,无论债权金额的大小,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公司的申请;
2、抵押权人无申请权,基于物权优先效力,公司清算与否与债权是否得到完全满足没有利害关系。
3、附解除条件的债权,解除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人可以成为强制清算的申请人。
4、隐名股东在其股东资格依法确认前,不能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对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
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以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申请启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查的听证会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5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因补充证据等原因需要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在补充期限届满后10日内进行。人民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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