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服务 » 律师事务所 » 沈阳破产律师谈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沈阳破产律师谈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发布日期:2019-03-27 18:31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辽宁沈阳市
  • 浏览次数121
  • 留言咨询
 
详细说明

一说到债权人,那么很多人的第一想法可能就是有钱,不过,这是错误的想法。债权人只是与债务人有一层债务关系,债权人也是有可能破产的。不过申请破产是需要一定条件的,那么债权人申请破产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沈阳破产律师为帮您答疑解惑,整理了如下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明确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前提条件。

与破产宣告不同,破产申请只需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即可,而破产宣告必须具备破产原因。这样规定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倾斜。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知悉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更难以准确地判断债务人是否亏损,因此,如果一定要债权人在掌握了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已资不抵债后,才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则债权人高昂的信息搜集成本将导致破产法的应用价值大大降低。所以,采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较为客观的标准,将使得债权人可以较为便利地行使破产申请权,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财产上的请求权的债权人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从而法律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才有实际意义。相反,没有财产请求权的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不能获得满足,法律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无给付内容的请求不能在破产程序中提出。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3、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可得行使的,即该债权已到期,且未受清偿。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果是附期限的,必须是期限已经到来;如果是附条件的,必须是条件已经成就。

但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也就是说,未到期债权的请求人虽无申请破产的资格,却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属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再享有胜诉权,即不能通过司法强制执行手段满足其债权。破产程序即是以司法强制执行的手段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自然之债自然无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其破产申请。

债权人申请破产与宣告破产是极为不同的,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对于债权人来说,一定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破产,所以了解一下这些条件对于大家来说是有一定作用的。以上内容就是沈阳破产律师为您整理的与债权人申请破产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关的知识,如果您还有疑惑,欢迎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咨询,我们将有专业人员为您解答。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先后被评为沈阳市“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办公地点位于沈阳市府恒隆广场23楼,办公面积达3200平方米,现有律师141名,在大连、丹东、锦州、沈阳自贸区设立分所。卓政作为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咨询热线400-109-1349、还可以关注{卓政律师}微信公众号咨询。

 

 
[ 商务服务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联系方式
  •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 已缴纳 0.00 元保证金
  • 资料认证  会员未认证
  • 联系人张显壮(先生)  [关注]
  • 会员 [离线] [留言]    
  • 电话
  • 手机
  • 地区辽宁-沈阳市
  • 地址市府恒隆23楼